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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条款和条件

A.一般条件

I.合同的订立

1.这些销售和交付条款和条件应适用于所有(包括未来)合同、交付和其他服务,包括咨询服务、信息等,除非经我们明确的书面同意进行修订或排除。买方的购买条款和条件特此明确拒绝。即使我们收到后没有再次明确表示反对,它们也不会被承认。我们的条款和条件最迟应在接受我们的交付或服务后被视为已被接受。2.

2.我们的报价通常会有变动。在任何情况下,我们保留更改承诺演出、演出时间和价格的权利。合同结论和其他协议的约束力,特别是口头附属协议和保证,只能通过我们的书面确认产生。

(3)我们保留所有权和版权的小册子、目录、通告、广告、价目表或属于报价的文件中包含的信息、图纸、插图、技术数据、重量、尺寸和服务描述不具有约束力,除非在订单确认中明确指定具有约束力。

4.买方有责任确保第三方的权利不因使用送来的样品、图纸等而受到侵犯,并可能对由此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承担责任。

II.价格

1.所有报价均为工厂交货价,加上包装、运输和按法定有效税率计算的增值税。

如果我们提供的价格发生变化(例如,由于官方措施),或者如果运费、税收、关税或费用在合同签订后被引入或增加,我们将有权(即使在免运费和/或完税交货的情况下)相应地调整价格,除非我们对价格的增加负责,或者买方是非商人,并且在合同签订后四个月内向他交货。

三。付款条件

(1)在没有任何其他协议的情况下,购买价格应在发票日期后14天内支付给我们,不得扣除。

2.倘买方拖欠付款,我们将按德意志联邦银行相关贴现率加6%的利率收取利息。拖欠付款的,依照法定规定确定。如果超过合同付款日期,违约也应被视为存在,只要这是根据日历确定的。我们保留要求进一步损害赔偿的权利。3.

3.如果付款条款没有得到遵守,或者如果在签订合同后,我们意识到根据我们应有的商业酌处权,适合于降低买方信誉的情况,我们的所有索赔将立即到期。届时,我们也将有权仅凭预付款或同时付款来支付未交付的货物。我们还可以禁止转售已交付的货物,并要求返还或转让已交付货物的间接所有权,费用由买方承担,并根据第IV 5条撤销收款减少。在上述情况下,在设定最后期限后,我们将有权进入买方的场所,取走已经交付的货物,并通过私下销售以最佳方式实现这些货物,以抵消未支付的购买价格索赔减去任何发生的费用。

IV.证券

(1)所有交付的货物(预留货物)应保留我们的财产,直到所有索赔得到履行,无论法律理由如何,包括未来产生的索赔或有条件的索赔,也包括同时或以后与买方签订的合同。这也应适用于对特别指定的索赔进行支付的情况。买方承诺谨慎对待保留所有权的货物,对其进行维护,并在货物被扣押、损坏或丢失以及所有权变更和居住地变更时立即通知我方。

2.保留所有权的货物的处理和加工应由我方作为制造商按照§950 BGB(德国民法典)的含义进行,我方不承担任何义务。加工后的货物应被视为第1项意义上的保留所有权的货物。如果保留所有权的货物由买方加工、组合和/或与其他货物混合,我们将有权按照保留所有权的货物的发票价值与使用的其他货物的发票价值的比例共同拥有新项目。如果我们的所有权因合并或混合而到期,买方应将其在新库存或项目中有权享有的所有权转让给我们,以保留所有权的货物发票价值为限,并应免费为我们保管这些货物。本协议项下产生的共同所有权应被视为第1条含义范围内保留所有权的货物。3.

3.买方只能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按照其正常的交易条件出售保留的商品,只要他不在延迟中,只要根据Ziff的要求从远距离出售。美国转账4到5英镑。如果在买方出售或其他有利于第三方的处置的情况下,排除了其向第三方的索赔的可转让性,则这些条款和条件意义上的正常业务过程不应被视为存在。他无权以任何其他方式在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处置货物。

4.买方对预留货物转售的索赔,包括履行工作和服务合同或工作和材料合同,特此转让给我方。它们应作为与预留货物同等程度的担保。如果预留货物由买方与我们未出售的其他货物一起出售,转售索赔的转让仅适用于我们发票中所述的相应预留货物的转售价值。如果根据第1项出售我们拥有共同所有权股份的货物,债权转让应适用于共同所有权股份的金额。5.

(5)买方有权收取因转售而产生的索赔,直至我方撤销,这在任何时候都是可接受的。买方无权转让债权——包括将债权出售给“保理银行”——除非他最终获得债权的等值。应我们的要求,他有义务立即通知他的客户转让给我们——除非我们自己这样做——并向我们提供收集所需的信息和文件。

6.本条款和条件中规定的所有权保留及其所有特殊形式所产生的权利应适用,直至我方为买方利益而订立的或有负债完全解除为止。

(7)买方不得以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方式处置或允许处置预留货物。

(8)如果根据保留所有权交付并用作担保的货物的价值超过我方总债权(有担保债权)的20%以上,我方将有义务应客户的要求解除我方选择的担保。

V.履约地、管辖地和适用法律

合同双方的履行地点应为德累斯顿。

2.管辖地为——如果买方是注册交易商或第38条第1款。1 ZPO完成-德累斯顿。我们也可以在买方的管辖地起诉他。3.

(3)应适用于我们营业地的德国法律。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不适用。

B.交货的执行I。不可抗力和其他交货条件

1.不可抗力事件使我方有权在受阻期间加上一个合理的启动期内推迟交货,或因部分交货尚未完成而全部或部分退出合同。不可抗力应包括罢工、停工、动员、战争、封锁、进出口禁令、原材料和能源短缺、火灾、交通堵塞、运营或运输中断以及我们不负责任的其他情况,无论它们是发生在我们的场所、供应商的场所还是分包商的场所。2.

2.买方可要求我方声明我方是否打算在合理时间内交付或撤回。如果我们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做出这样的声明,买方可以撤回尚未履行的交货部分。3.

3.我们的供应商或次级供应商根据第1条就其场所发生的情况向我们作出的声明应被视为我们被阻止交货的充分证据。

交货期、交货日期

(1)除非我们对延迟或不交付负责,否则我们的所有交付和交付日期均以完全自行交付为准。我们对准时运输不承担任何责任。

2.交货期应从我方订单确认之日开始,交货期和日期应指工厂交货时间或仓库交货时间。如果不是由于我方的过错而不能按时发货,则在发出发货准备通知后,应视为已满足要求。

3.发生延迟交付后,买方只有在以挂号信给予我方合理宽限期但无济于事的情况下,才有权因不遵守交付期限而退出合同。至少8周的宽限期应被视为合理。

装运、风险转移、部分交货、连续交货

(1)除非另有书面协议,否则我们将决定发送的路线和方式以及运输代理或承运人。

2.根据合同报告准备发货的货物必须立即取消,否则我方有权自行决定发货,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或自行决定储存货物并立即开具发票。

3.运输和保护手段以及发送路线由我方选择,不承担任何责任。

4.然而,在将材料移交给运输代理或承运人时,至迟在材料离开仓库或交货厂时,风险应转移给买方,即使在所有交易中都是货款运输或扣押材料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5)我们有权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部分交付,前提是单独的协议不与此相抵触。允许超额和短缺交付最终数量的10%,最高可达10%。6.

(6)如属连续交付合约,则应向我们发出每月数量大致相同的取消订单及特别分配。如果取消或特别分配没有及时进行,我们将有权在设定宽限期无效后,自行分配和交付货物,或退出合同中仍拖欠的部分,并要求赔偿损失。

IV.缺陷和保证通知

1.风险转移的时间对于货物的合同条件是决定性的。

(2)在买方履行约定的货物验收后,应排除在约定的验收类型中可以发现的缺陷的通知。

3.买方必须在收到货物后立即对货物进行检查,在特定情况下对其合理的彻底性进行检查,此处确定的缺陷应在两周的排除期内以书面形式予以谴责。

(4)如果有合理的投诉,我们将自行决定免费修理或在退回有缺陷的货物时更换由于风险转移前发生的情况而在保修期内证明无法使用或可用性严重受损的所有部件,或补偿减少的价值。

(5)如果我方未能在适当时间或根据合同多次履行交付替换品或补救缺陷的义务,买方有权减少报酬或自行选择解除合同。在考虑到诚信原则的情况下,为弥补缺陷而接受的尝试次数应取决于个案的性质。6.

(6)如果买方没有立即给予我们时间和机会说服我们相信缺陷或遵守我们的保证,特别是如果买方没有应要求立即提供被拒绝的货物或其样品,所有基于缺陷的索赔将失效。

(7)买方主张保修索赔的权利应在我方书面拒绝缺陷通知后一个月到期,即使非商家也最迟在交货后六个月到期。

(8)对货物本身未发生的损害(缺陷造成的间接损害)的索赔,应根据上述C.I。排除在外。如果保修特性存在缺陷,我们仅在保修目的是保护买方免受缺陷造成的间接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9)上述规定也适用于交付合同规定以外的货物的情况。

C.杂项

I.赔偿责任的一般限制

1.本条款和条件中未明确批准的索赔,特别是因不可能、延迟、违反附属合同义务、矛盾过失、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索赔——也只要此类索赔与买方的担保权有关——应排除在外,只要损害不是由故意或严重疏忽行为造成的。

(2)所有针对我们的索赔,无论其法律基础如何,最迟应在风险转移给买方后6个月内成为法定时效期限,除非法定时效期限更短。

二:部分残疾

如果个别条款和条件全部或部分无效,其余条款和条件仍然有效。无效的条款和条件应被尽可能接近合同经济目的的条款所取代,同时合理地保护双方的利益。三。数据保护买方被告知,个人数据将由Lehmann GmbH(26 BDSchG)存储。
公司
Lehmann GmbH Präzisionswerkzeu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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